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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认真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2022年11月12日 14:38  点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认真

贯彻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文件进行系统部署。此次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抓实抓细抓落地,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调查处理工作职责分工

  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省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应及时受理并加强督办,调查处理情况按时反馈上级机关或移送部门。


三、落实调查处理工作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调查处理工作监督评价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则》及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自查有关政策举措是否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落实落地,系统梳理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科研失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存在科研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要健全完善科研诚信评价机制,将科研诚信状况与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附件:附件: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pdf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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