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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试行稿)

2014年11月10日 00:00  点击:[]

(绍学院教[2005]0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规范教学工作,使每一个教学环节都有章可循,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订本规程的依据是国家的各项教育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及校内的各项教学管理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制订本规程的原则是有利于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重心下移,确立校院(系)两级,院(系)为主体的教学管理体制;有利于推进学分制的全面实施,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运行机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本规程明确了校院(系)两级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考核、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的责任。规范了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工作中的行为。

第二章 教师工作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地位与责任

一、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教师要充分发挥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辨证法指导自己的教学工作;努力做到用科学的知识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作风影响学生,使自己真正成为广大学生仿效的榜样。

二、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学是教师的主要工作;教师在课程开设、备课、讲课、辅导答疑、编选教材、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学生毕业设计、毕业答辩、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应起到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基本要求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转聘为研究系列职务。

教师主讲课程必须符合岗位资格,即主讲教师要具有讲师以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度,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主要教学环节锻炼或者没有经过老教师的教学指导,原则上不允许主讲主要课程。

教师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教学为主,服从教学安排。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学态度较差或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教务处和各院系有权暂停或取消授课资格,或离岗培训,或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工作。

第七条 新开课

一、新开课的主讲教师、开课时间等各类教学环节的安排,由所在院(系)讨论决定。

二、新开课要有下列必备的教学资料:开设课程的授课计划、实习(实验)计划等。

同时,鼓励教师开设反映本学科前沿或进行文化素质教育的新课程。

第八条 备课

一、教研活动

教师备课要始终与教研活动结合,教师共同研讨,集思广益,以达到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科学运用教学方法的目的。

1.教研活动至少每四周一次。

2.教研活动要有专题研讨记录(本),记录内容做为教学文件存档备查。

二、教案更新

教案更新包含内容更新与载体更新。

1.内容更新,每年修订一次教案。教案不是教材的拷贝,应体现“教”的技艺,反映学科的发展,提倡个性与创新精神。

2.要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从电子教案起步,逐步把传统的个体教案更新为可供网上共享的网络课件。电子教案是网上备课的基础,能够熟练地制做电子教案是对教师业务技能的基本要求。主讲教师都应有一门课程的自制电子教案。

3.教案是年终教学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教材编选

一、教师要积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规划教材的申报与编写工作,积极编写具有我校特色与学科优势的自编教材。

二、主讲教师在规定的教材征订时间内,按“教师提出——教研室讨论——院(系)批准”之程序选订下学期使用的教材,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

第十条 课堂教学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衣着得体,不抽烟,并关闭个人通讯工具。

二、教师提前五至十分钟进入教室,下课铃响后再离开教室。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时要遵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允许擅自增减讲课的学时数,不允许用自习代替讲课。

三、讲课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用语文明,板书工整。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对计算机的软、硬件的使用要熟练,课件播放与课堂讲述要有机地结合。用网络课程教学时,应向学生介绍进入网络课程系统的方法及该门课程网络课件的功能。

四、课堂上,教师要为人师表,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去启发学生,指导教学。

五、讲课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突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把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对教学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调整部分以学时计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30%,同时需经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

六、教学过程要积极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发扬科学民主精神,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七、每次课结束前,教师都要针对下一次课的教学内容,布置学生需要重点阅读的章节和文献报告。

八、稳步推进双语教学。教授应起表率作用。对使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九、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内容使用电子教案和多媒体技术,用多媒体授课的学时比例不低于所讲课程总学时的15%,主要课程逐步推广使用网络辅助教学和网络教学。

十、主讲教师要研究教学规律,结合实际进行教学研究,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

课程的辅导答疑由主讲教师负责组织。

一、主讲教师负责制定辅导答疑计划,计划应包括:辅导答疑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每周应留有一定的时间用于接待学生来访,解答学生问题。具体时间、地点由主讲教师定,并向学生公布。这一做法要形成制度,作为教学考评的一项内容。

二、教师要充分利用学校网络教学支撑平台,开展网上答疑,并向学生公布自己的网上答疑时间,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

三、辅导答疑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允许针对考试内容在考前进行辅导。

第十二条 课外作业

一、任何课程都应有课外作业,作业形式可多样化。课外作业由任课的主讲教师负责布置。

二、院(系)要根据课程的特点明确作业量与批改要求。

三、平时作业成绩要定量考核,记录平时成绩,并计入总成绩。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院(系)审定。

第十三条 实验与实习

一、课程的实验由主讲教师负责整体设计,内容包括:

1.依据实验大纲制订实验计划,确定实验内容;

2.编选实验指导用书;

3.提出时间安排建议。

二、主讲教师要亲自参与指导实验与实习,鼓励教授(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心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三、评定学生的实验与实习成绩的工作由主讲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进行。非独立的实验课程,应按照实验课所占学时的比例,根据学生的实验课成绩计入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

一、试题(卷)库。教师要积极参加试题(卷)库的引进与自建工作,完成院(系)下达的试题(卷)库建设任务。

二、命题。已建试题库的课程,由计算机辅助命题;公共基础课由所开院(系)完成。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院(系)完成命题工作。未建试题库的课程,,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体命题。

三、试卷

1.所有课程考试均出A、B两份卷。A、B卷的效度与信度一致,题型类似、难易相当。

2.试卷使用A3纸。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试卷正文采用word文档编辑,一般情况下用宋体四号字打印(理科试卷打印字体、字号自定);不准手写试卷,卷面上不允许使用草图。试卷样式符合统一要求。

3.试卷在转送、印刷、保管过程中要遵守有关试卷的保密规定。

4.A、B卷的选用采用随机抽取形式。

四、评分标准

1.A、B卷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的制订与命题同时进行。

2.客观性试题的最小分值是0.5分,其他试题的最小分值是1分。

3.非客观性试题的标准答案应细分与量化到给分点,给分点要明确,答案要正确。

4.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应打印,用纸与试卷相同。

5.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的转送、印刷、保管过程中要遵守有关试卷的保密规定。

五、监考。所有教师有责任承担监考任务,履行监考职责。

六、评卷规范

1.批改试卷。批改试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使用红色水笔;给分写在规定的题头位置,并签名。

2.集体评卷。任何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均应进行集体评卷。

3.流水作业。涉及多位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教师在评卷过程中流水作业,各改一部分内容,尽量避免一人一卷一改到底。

4.核分。教师校验准确后将总分写在卷首规定位置上并签名。分数核准后,若要改动分数需经试卷复查程序,不经程序任何人不允许擅自改动成绩。

5.试卷复查。①教务处、院(系)以检查试卷评定质量为目的的程序性复查,所查出的试卷批改质量问题,由出错的教师负责,并与教学考核挂钩。②学生提出的疑问性复查需经教务处批准,复查工作由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与主讲教师共同进行,分数确有出入,复查人员可改正成绩,并在分数改动处签名。

七、考试分析

1.考试分析工作以主讲教师为主,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

2.考试分析的内容包括:考试分数分布状态分析,得失分原因分析,试卷信度与效度分析。应分析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予以及时反馈。

3.考试分析以书面形式存档。应随考试成绩一同登记报送,一式两份分别交给院(系)与教务处备查。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实行院(系)负责制。教师须承担院(系)下达的指导毕业实习的任务,包括:

一、毕业实习的整体设计。

二、制订毕业实习计划,落实毕业实习地点。

三、指导毕业实习。

四、收缴学生实习记录,批阅学生实习总结。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负责毕业实习的总结。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

实施指导教师负责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包括讲师)的教师,须承担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包括:

一、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二、填写、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三、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要讲解收集素材的方法,提出设计(撰写)要求。每周要安排指导答疑时间,答疑要有记录。

四、在时间过半时,配合院(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进度。

五、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并对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客观评价,写好评语。

第十七条 毕业答辩

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经院(系)批准,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毕业答辩委员会负责制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标准,组织答辩,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并评定成绩。

一、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任向参加毕业答辩的师生介绍答辩委员,公布答辩顺序,宣布答辩规则。

2.由毕业生自述毕业设计(论文)思想及要点,时间由答辩委员会统一限定。同时,答辩委员审查有关资料,为提问做准备。

3.答辩委员主答辩老师所提问题,应主要涉及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也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拓宽思路,问题可不局限于某一选题。提问时间由答辩委员会控制,应不少于20分钟。同时,会议秘书做好记录。

4.答辩委员根据答辩情况现场打分。答辩委员会主任控制答辩节奏与进度,适时宣布答辩结束。

二、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评分要有量化标准。优秀的比例不高于20%。

2.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应考虑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的现场打分;最后得分由答辩委员会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标准与具体的答辩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导师工作

一、导师工作是全面学分制下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兼任本科生导师。

二、导师工作内容:

1.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教学生做人做事,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2.向学生介绍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

3.介绍学校教学资源,指导学分制下的学生选课。

三、师生之间双向选择,一名导师指导10名左右学生。

第三章 教辅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辅助人员指在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资料室等部门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要充分发挥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言传身教,使自己真正成为广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条 教学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工作包括:进行实践教学,为实践教学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为理论教学提供信息咨询、资源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教学规范

一、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的情况,协同教师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并参与编写实验指导书。

二、结合实际与教师商订实验的程序,设计实验。

三、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独立讲授实验课程。

四、实验室工作程序

1.依照实验教学计划,承接实验任务;根据学期任务,准备实验耗材。

2.预备实验。在开实验课的前一天,进行预备实验,检验设计的实验程序是否合理;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操作是否顺手;测算各种实验材料的用量;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3.实验前的准备。学生进入实验室前二十分钟,环境卫生打扫好,要窗明台净,一尘不染;各种工具、器皿、原材料摆放到位。

4.实验前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要先进行安全及实验纪律教育。包括人身安全与仪器设备安全,让学生建立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学生凡在实验室发生的安全问题及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实验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5.实验中,从严要求。巡回指导,让学生独立操作。留心观察,做好记录,以备评定实验成绩时参考。不允许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更不允许擅自离开岗位。

6.实验后,指导学生写实验报告。按时收缴,协助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7.填写实验室日志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规范

实验室应向全体学生开放。实验室开放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一、学生以预约方式使用,每天具体开放时间的长短按预约情况定,在设备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二、学生使用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需经培训,在教师的专门指导下操作。

三、实验室开放要结合学生专业以及实验室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爱好选作实验;开放实验课题由学生独立进行方案设计,或在教师科研课题内选择。为学生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实践活动、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提供自主实验的空间。

第二十三条 实习基地的实践教学工作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为:

一、介绍情况,包括基地的资源、特色与周边环境。

二、明确实习任务及目的。

三、指导实习。

四、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五、做实习总结。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料管理人员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

1.教研信息服务:用各种技术手段方法,搜集、加工文献信息,进行教研信息服务。

2.代查文献服务:为全校师生提供馆藏各类资源及图书文献的代检代查服务。

3.信息视窗服务:广泛开展文献信息资源调研工作,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国内外网络资源,开展“信息视窗”专栏服务。

4.一般性咨询服务:解答读者口头的、电话的、电子邮件的及图书馆主页有关栏目的咨询。

5.新生入学教育及文献课教学等:承担部分文献检索课教学任务;举办新生图书馆教育讲座,向新生作利用图书馆资源教育,介绍图书馆书本式资源和电子资源的使用,迅速提高新生的信息意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二、服务规范

1.施行坐班制,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服务。

2.图书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图书馆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院(系)资料员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1.院(系)资料室规划与建设。

2.教师委托的信息资源查询服务。

3.学生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行为规范(请院系补充)

1.施行坐班制,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服务。

2.自觉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理体制

实行校院(系)两级,院(系)为主体、校为指导与监督的教学管理体制。院(系)是教学管理的主体,负责教学运行,处理教学中的具体事情。学校相关部处负责教学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包括规划制定、过程指导与结果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制

实行校院(系)两级分层决策的教学管理决策机制。校级领导决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思路及培养模式。院(系)负责各自的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运行方式等具体事宜。校相关部处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调整资源配置等。

学校重大决策通过教代会形成。包括办学思路、培养模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机制

实行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全面学分制下的教学运行机制。

院(系)是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者与管理者,要为学生自主学习创造条件,为教师自主教学提供服务。

教育资源(包括教师)全校共享,由教务处科学配置,院(系)动态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教学管理人员指校、院(系)两级具体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提供有利条件,为教师教学提供保障。

一、坐班制,开门办公。不允许迟到、早退。

二、办公时间,要衣着得体,环境整洁,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尽可能使用计算机管理。

三、上班先上网,看是否有新任务,掌握当前工作进度,办理电子公文。上班时间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与内容。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无小事,实行“教学管理首问责任制”,凡是个人负责的教学事务,一旦遇到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个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向学生、教师讲明原因,解释清楚。要让学生满意,让教师满意。

第三十条 校级领导研究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研究教学工作专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二、会议的中心内容是研究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思路及培养模式;研究师资工作;决定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制度

一、每一名校级领导联系一个或若干个院(系)。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倾听师生的意见,解答师生的问题。

二、校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情况要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干部听课制度

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分管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学研究科科长、教务科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各院(系)正副主任、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教研组长每学期对本组内的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人均2节。

二、遵守听课制度,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听课记录按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反馈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常设的教学工作机构

一、校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在校长领导下,对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改革进行指导、评价和处理。

二、校教材建设委员会

教材工作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内教材工作的指导、规划、论证、评审,是校内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教学院长(主任)例会制度

一、教学院长(主任)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二、教学院长(主任)例会参加人员为:教务处领导、院(系)教学院长(主任)。

三、教学院长(主任)例会内容:检查教学运行情况,解决教学中的问题;落实校相关部处组织的专项教学工作。

四、教学院长(主任)例会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秘书例会制度

一、教学秘书例会的时间由教务处按工作需要而定。

二、教学秘书例会参加人员为:教务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院(系)教学秘书。

三、教学秘书例会内容:教学、教务管理培训,布置、落实校相关部处组织的事务性工作。

四、教学秘书例会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院(系)常设的学术机构

一、院(系)教学委员会

(院系提供)

二、院(系)教材工作领导小组

院(系)教材工作领导小领导组由系(或专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组长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担任,成员组成由院(系)研究决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教材工作组是各院(系)日常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组织。要设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培养方案

制定培养方案是校院(系)两级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其中院(系)是制定培养方案的主体。

一、制订程序:

1.学校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2.教务处制订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3.院(系)通过调查论证,制定培养方案。

4.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颁布执行。

二、主要内容:

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基本规格、毕业学分、修业年限、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全学程各环节时间安排、课程设置与学时分配、成绩考核、毕业学分、授予学士学位等项目。

三、培养方案应体现严格规范、统一要求与灵活性、柔性、弹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实行弹性学制。

四、培养方案是校内组织教学的法规性文件,一经颁布要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培养方案需经院(系)研究,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课程建设

一、课程建设由院(系)负责,教务处归口管理。

二、各专业的课程应设置若干方向模块,为学分制下的学生选课提供方便,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进行自主选择,把建构知识和能力体系的主动权交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教学资源配置

教学资源指全校共用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公共教学设施及设备。每学期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院(系)的教学任务量,把资源总量划块、分段,分配确认一次。各院(系)在规定的空间与时间内自主使用教学资源。

第四十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

一、教务处下达全校教学任务,专业所在的院(系)具体落实,教学院长(主任)是责任人。

二、院(系)自行协调决定教师互聘事宜,确定外聘教师的数量,落实每学期的教学任务。难决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协调。

三、教学任务下达与落实依照以下程序:

1.教学任务下达的时间在前一学期的第10周左右。

2.教学任务以课程为基本单元下达,可附带课程实验,也可单独下达课程实验。

3.教学任务全部用书面形式下达,可用表格形式表明:教师姓名,任务的内容,具体要求,时间安排等。

4.院(系)接受教学任务,签名后把教学任务书交回校教务处,如有问题应同时提出。

5.教学任务书一式二份,院(系)保存一份,校教学科保存一份。

6.教务处汇总全校各院(系)学期教学任务安排,编印成册。

四、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到院(系),校教务处制定原则意见,所在院(系)拿方案,定人员,定措施,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习组织工作

一切教学实习环节均由院(系)按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组织工作

一、全校性跨院(系)的课程考试,由授课教师所在的院(系)负责安排。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划定,监考教师由校教务科通排。

二、不跨院(系)的考试,由授课教师所在的院(系)全面负责安排。

三、试题由院(系)把关。

四、院(系)负责发布考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考试情况报教务处,并确保每一名考生都知道考试的科目、时间、地点。

第四十三条 毕业答辩组织工作

院(系)负责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包括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答辩的时间、地点等。教务处负责毕业答辩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四条 院(系)管理的教学文件

一、教学文件的分类

1.大纲类。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实习大纲,考试大纲等。

2.资料类。新开课的资料,教案类资料,教材资料,实验实习资料等。

3.记录类。授课计划,导师工作记录,教研活动记录,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实验实习记录,毕业答辩记录等。

4.教研类。教改论文,考试分析等。

二、教学文件的保存

1.授课计划,教案类资料,导师工作记录,学生平时成绩记录等由教师保存的文件,除教案类资料外复制一份交院(系)保存。

2.实验大纲,实习大纲,考试大纲,新开课的资料,教材建设资料,实验实习资料,教研活动记录,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实验实习记录,毕业答辩记录等,由院(系)保存。

3.教学文件可在计算机上用电子文件夹保存,也可用A4纸印装,用专用的文件柜存放,教学文件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

一、教学督导员职责

教学督导员是学校聘任的检查、监督学校教学质量的管理人员。院(系)在教学活动中要主动配合督导员的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

学校职能处(室)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主体。其主要工作是:

1.课程评估

2.实验室评估

3.实习基地评估

4.教师教学质量测评

5.院(系)教学工作评价

6.期中教学检查

7.各种教学活动中的优秀评选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以上工作的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9月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前制定的各项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本规程同时执行,相悖处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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