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09年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服务,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拉动就业中的作用,对2009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三、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企业开展在岗职工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列支有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在每人800元标准内给予一次性补贴。
2009—2010年,对困难企业实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组织在岗职工(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3—6个月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列支有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对已发放在岗培训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2010年。
四、组织失业人员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组织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中继续求职的失业农民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培训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五、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六、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贴息,财政据实由减半贴息提高到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更好的服务。
七、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吸纳一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八、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社会保险补贴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社保缴费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实际缴费月数予以补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