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教研科

    质量监控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质量监控 >> 正文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3    点击次数:

    绍学院质评〔2019〕1号

    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简称“学评教”)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为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学评教”在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学信息反馈中的作用,引导教师回归本分,潜心教书育人,注重成果导向,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对“学评教”工作办法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教对象

    (一)评价对象。担任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参评对象。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全体本专科学生。

    二、评教原则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将学生参与教学评价作为诊断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学评教”结果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

    坚持成果导向原则,评价指标设计从重视“教的表现”逐步向以“学的体验”转变,将“学习成效”作为评价核心内容。

    坚持持续改进原则,加大“学评教”结果反馈力度,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反思,开展数据分析发现教学问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三、评价指标

    (一)分项评价指标:以教师教学规范、教学水平和学生学习成效等三方面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指标及权重

    具体要求

    考察点

    具体表现

    实验(技能)教学(补充)

    教学规范

    20%

    遵守基本教学规范,潜心教书育人

    教学安排明确,评价方案清晰;

    课前准备充分,遵守教学纪律;

    课后指导得力,作业评阅到位。

    重视安全教育,严把实验数据真实性

    教学水平

    50%

    教学内容

    25%

    重视教学目标达成,加强应用能力培养

    重点难点突出,教学条理清晰;

    教学进度科学,教学设计科学;

    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能力。

    注重原理启发,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教学方法

    25%

    采用启发式教学,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探索形成性学业评价

    问题导向教学,注重探究学习;

    教学技能娴熟,线上辅助教学;

    过程评价严格,学习合理增负。

    示范操作规范,注重设计方法的探索

    学习成效

    30%

    课程目标清晰,学习态度端正,学有所获

    深刻认识课程的专业地位,清楚课程学习目标;

    课程学习有挑战性,激发深度思考,学有所获;

    教师治学严谨,养成了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二)总体评价指标:对课程教学满意度和教学质量的直观评价。

    指 标

    评价结果

    本课程授课教师教学水平整体评价

    ○非常满意 ○满意 ○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本课程学习收获评价

    ○非常满意 ○满意 ○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本课程开设价值评价

    ○非常满意 ○满意 ○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其中,A—非常满意、B—满意、C—较满意、D—基本满意、E—不满意。

    四、评价等级

    “学评教”结果以分项指标评价为准,评价等级分A、B、C、D、E。各级对应的分值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E—55分。其中A等不超出40%,B等及以上不超出80%,其他等级不设比例。

    总体评价不计分,作为了解学生教学满意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时间与组织

    评价工作每学期一次,安排在第15周进行。

    评价工作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

    六、评价结果的统计与反馈

    (一)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统计。计算公式:

    1.教师每课程“学评教”结果=∑各指标项得分÷评价学生数,其中每“指标项得分”为该指标项的学生评价分值去掉10%最高分值和15%最低分值的平均分,评价学生数为评价学生总数的75%。

    2.公选课评教分值=课程学评教成绩*(全校其他课程平均分/全校公选课平均分)

    说明:如公选课评教分值超出全校其他课程评教最高分,按其他课程评教最高分计。

    3.教师“学评教”结果=∑每课程分值÷∑课程门数。

    (二)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反馈给教务处及学院,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个人。

    (三)教学班5人以下的技能类课程“学评教”成绩可以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入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

    七、其他

    (一)教师有权限定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评价。

    (二)教务处可结合“学评教”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培训,组织发动学院开展教学研究,充分发挥“评教”对师德师风养成、教学模式改革的推动作用。

    (三)学院应组织教师广泛开展教学反思,通过学生评教结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学中发现的新现象,持续改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教〔2014〕35号)文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19年6月5日

    版权所有:地址:绍兴市城南大道900号 | 电话:0575-88345054 | 版权所有:医学院教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