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教研科

    评估认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正文

    医学院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30    点击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毕业实习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讨论,学院制定了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勤原则及要求

    1.实习生必须遵守实习医院的作息制度,在实习期间实行考勤制度。

    2.实习生接受学校和实习医院双重管理,实习期间坚守实习岗位,不得擅自换班调休、补休,必须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3.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法定假日服从所在实习科室安排。

    4.病事假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需要休息者,须凭实习医院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在医院所在地诊治休息。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凭家长的来信或来电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5.学院允许实习生请考研假与就业假:考研假凭准考证请假,凭考试成绩销假,考研假时间按学院有关的规定执行。就业假以当地通知公告或准考证等证明请假。就业假时间:省内学生为10天、省外学生为14天(均包括双休日)。

    6.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实习医院科教科或护理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回,须交验有关证明,补办续假手续。

    7.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均按旷实习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毕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外出。因病因事等必须离开实习岗位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请假1天之内者,由带教老师批准即可;请假2天~1周之内者,先由带教老师、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再上报医院科教科或护理部审批;请假1周以上者,须先报学院班主任、专业所在系(部)、教研科同意,再上报医院科教科或护理部审批,经同意后才能离开医院。

    三、 对旷实习等违纪情况的处理

    1.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对旷实习的学生,将根据旷实习时间的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将以累计3次按旷实习1次(半天)计算。

    2.凡旷实习1次者,所在实习科目的医德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级;旷实习2次(含2次)者,所在实习科目的医德评价不得评为良好等级;旷实习累计达5次者,将暂取销参加该科目的出科考试资格,待实习结束后经申请批准给予补考。

    3.实习期间,在任何一科实习无故缺实习超过该科1/3以上时间或病事假超过该科1/2以上时间者,不得参加本科室的出科考,毕业实习结束时按该科规定实习时间补满实习,并补出科考核,合格后方毕业,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4.实习期间违反请假管理办法,情节特别严重者,实习医院有权退回实习学生,并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遇学院已有临床实习管理制度中出现与此办法不符的规定,则以此办法的规定为准。如学校已有或新出台有关的管理规定,则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地址:绍兴市城南大道900号 | 电话:0575-88345054 | 版权所有:医学院教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