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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07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10〕191号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绍学院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细则》)中关于“专升本”学生、五年制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细则》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款中“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调整为: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四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25学分;基本学制五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31学分;基本学制二年的学生累计不超过13学分。

《细则》第二条“有一上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中第四款“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调整为: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四年的学生累计超过25学分;基本学制五年的学生累计超过31学分;基本学制二年的学生累计超过13学分。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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