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切实引导学生坚
 
 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每学期评价1次。毕业生综合素质总成绩由各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含德育评价、智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评价和发展评价6个方面。
 第五条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 年级 | 德育评价 | 智育评价 | 体育评价 | 美育评价 | 劳动教育评价 | 发展评价 | 
   
    | 一年级 | 评价结果作 为评奖推优 的准入条 件,不列入 学生综合评 价总分。 | 65% | 10% | 5% | 10% | 10% | 
   
    | 二年级 | 60% | 10% | 5% | 10% | 15% | 
   
    | 三年级 | 60% | 10% | 5% | 5% | 20% | 
   
    | 四年级 | 55% | 5% | 5% | 5% | 30% | 
   
    | 五年级 | 55% | 5% | 5% | 5% | 30% | 
  
 
 第二章德育评价
 第六条评价目标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评价内容
 思想品德、心理素质、行为习惯。
 
 第八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德育评价=基本分(最高为70分)+记实。
 基本分实施达标制,符合下列4条为达标,给予基本分70分;不符合第1项者基本分计0分,不符合第2-4项者,每项扣15分。
 基本分达标需符合以下4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恪守学术道德。
 受处分未解除者不享有参与评优评奖的资格,但记实分如实计算。
 第九条德育评价日常记实考评指标
 
  
   
    | 项目 | 评价指标 | 分值标准 | 
   
    | 政治觉 | 1.应征入伍退伍返校学习且在部队未受处分在团级及以上部队单位获得嘉奖的 荣立三等功的 | +4分 +6分 +8分 | 
   
    | 2.递交入党申请书者(需党支部证明)。当学期计算 | +0.5分 | 
   
    | 3.参加党章学习小组;考核成绩优秀者。当学期计算 | +0.5分;+1分 | 
  
 
 
 
  
   
    | 悟 | 4.认真完成每一期“青年大学习”政治理论学习 | +2/学期 | 
   
    | 5.被选送到院校团校、党校、秀松人才学院学习者。当学期计算 | 合格+1分;不合格-2分 | 
   
    | 6.为校史馆、书院等校院级讲解员;参加校级及以上主题演讲、朗诵或汇报展示 | +2分 | 
   
    | 7.未按时缴纳团费、党费的 | -2/次 | 
   
    | 8.本学期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 -20/次 | 
   
    | 9.积极参与“卡尔·马克思”杯等政治理论知识竞赛且达到学院、学校有关标准; *获个人、团体奖项者加分归属到发展类 | 参与者+1分 参与且达80分者+2分 | 
   
    | 道德实践 | 1.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学术会议等志愿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受到表彰的。受到书面表扬或媒体报道的 | 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校/市级+5分;院级+2分 | 
   
    | 2.个人获德育类荣誉称号(社会实践类荣誉称号除外) 所在集体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实践类、文明寝室荣誉称号除外) | 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 校/市级+5分;院级+2分;按团体项目对成员赋分 | 
   
    | 3.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 +2分/次/学期+30分/次 | 
   
    | 4.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被媒体报道或收到感谢信 | +5分/学期 | 
   
    | 5.响应院团委学生会、青协工作,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由院青协统计并逐一形成登记 学期内志愿时长累计超过10小时,在上述加分基础上再加分(经个人申请、青协审核) | +1.5分/次.2小时以上 (每学期最高加3分,其中 书院最高加1.5分) 当学期一次性+2分 | 
   
    | 6.向全院同学分享学习经验(有经验分享会报道) | +2分 | 
   
    | 7.入围并参与暑期绍医青年爱心服务团活动 | +3分 | 
   
    | 8.经查实,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诚信、损坏公物、浪费能源资源或破坏环境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 违反诚信,因刷单等违法违纪而被诈骗的 | -3分/次 | 
   
    | 9.经查实,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发布不当言论,提醒后不改正的 | -3分/次 -5分/次 | 
   
    | 10.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未提交缓交学费申请的(根据届时学校计财处提供的相关清单) | -10分/次 | 
   
    | 组织 |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经查实的 | -15分/人.次 | 
   
    | 2.每学期上课(含早自习、晚自习)全勤者(无迟到、早 | +5分 | 
  
 
 
 
  
   
    | 纪律 | 退、旷课) | 
 | 
   
    | 3.在没有正常教学活动时,能根据学院要求,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主题教育、讲座、学术交流、展演、典礼等。(根据学生科、校团委和青协组织要求) | 每人+0.5分/次最高不超过5分 | 
   
    | 4.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等 | -2分/次 | 
   
    | 5.无故旷课(包括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 上课迟到、早退、上课吃早饭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 (军训、新生始业教育等同,根据学院通报或者经任课老师反映并核实) | -5分/次 -2分/次 | 
   
    | 集体观念 | 1.所在班级当学年获优秀连队、先进集体、优秀学风班、优秀团(党)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 | 每人+4分 班团委成员+6分 | 
   
    | 2.班团支部与班级工作有特色创新,相关总结被学院审核并得到报道。 | 每人+3分 有额外贡献者另+1-3分 (以班级认定为准) | 
   
    | 3.积极参与绿色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有相关凭证者 | 每学期+2分 | 
   
    | 4.关心集体,主动参加班级集体活动,主动承担班级、学院的有关工作(班级全体成员) | +1-3分 (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认定) | 
   
    | 5.建议被采纳或如实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被确认的 | +2分/次,累计不超过10分 | 
   
    | 行为规范 | 1.有不文明举止,如穿拖鞋进出教室、餐厅、图书馆和骑车带人、骑电瓶车不戴头盔、乱停车等(以校、部门、院相关文件、通报为准) | -3分/次 | 
   
    | 2.《学生手册》测试优秀者(90分+) 良好者(80分+) 后20%且低于80分者 | +2分 +1分 -1分 (当学期加分) | 
   
    | 3.违反公寓规定,被书院、学院通报擅自留宿外客者(见书院、学院通报) | -3分/次-10分/次 | 
   
    | 4.未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夜不归宿者 | -5分/次 | 
   
    | 5.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批评者 | 留校察看-30分/次;记过 -25分/次;严重警告-20 分/次;警告-15分/次;通 报批评-5分/次 | 
   
    | 6.实验室行为规范考评优秀者(+20分及以上) 良好者(+10-+19分)合格者(-9-+9分) | +4分 +2分 +1分 | 
  
 
 
 
  
   
    | 
 | 不合格者(-10分及以上) | -4分 (每学期由医学院实验中心查实并统计,报备学生科进行认定通报、统一录入) | 
  
 
 备注:
 (1)德育评价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2)德育评价等级:德育评价分排名班级前2/3且≥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德育评价等级由班级考评小组审定。
 (3)非上述列表内记实申报加减分材料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4)每学年的两学期德育均为优秀者才能参加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智育评价
 第十条评价目标
 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
 学业成绩、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智育评价分=Z(单科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第十三条智育评价的相关说明
 (一)智育评价分计算课目为学期必修课(专业必修、专业选修、体育课),不包括公选课;
 (二)智育评价分保留两位小数;
 
 (三)在智育评价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总分来确定名次。
 第四章体育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目标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培养合作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促进学生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
 第十五条 评价内容
 体质健康监测、运动参与和校园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体育评价=基本分60分+记实40分,上限100分。
 体质健康监测合格,给予基本分60分;体质健康监测不合格,基本分为0分。
 第十七条体育评价日常记实考评指标
 
  
   
    | 项目 | 评价指标 | 分值标准 | 
   
    | 体育课程成绩与体测项目 | 1.体育课程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 | +6分 | 
   
    | 2.体育课程成绩良好(80分及以上) | +4分 | 
   
    | 3.体育课程成绩合格(70分以上) | +2分 | 
   
    | 4.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 | +6分 | 
   
    | 5.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80分及以上) | +4分 | 
   
    | 6.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70分及以上) | +2分 | 
   
    | 7.参加省教育厅的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测试 | +2分 | 
   
    | 8.参加省教育厅的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测试成绩合格者 | +6分 | 
  
 
 
 
  
   
    | 
 | 9.参加省教育厅的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抽测测试成绩优秀者 | +8分 | 
   
    | 运动参与 | 1.参加军训;军训标兵 | +2分;+5分 | 
   
    | 2.学校或学院运动队正式队员(若同时担任,按校级计算) | 校级+5分院级+3分 (每学期) | 
   
    | 3.组建(多个)体育俱乐部、社团或担任俱乐部、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学年,按考核结果进行加分 | 优秀每学年+5分;合格+3分 | 
   
    | 4.参加(多个)体育俱乐部、社团的成员,满一学年,考核合格者 | 每学年+2分,最多+4分 | 
   
    | 5.参加并完成校体委组织的各类校内、校外体育竞赛(以成绩册为准) | 每项赛事+2分,最多+10分 | 
   
    | 6.参加并完成学院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以成绩册为准) | 每项赛事+0.5分,最多+5分 | 
   
    | 7.在校体联担任工作,按考核结果进行加分 | 优秀5分;合格3分 | 
   
    | 8.参加中华传统体育项目,且在校级及以上公开表演 | +0.5分, 累计不超过2分 | 
   
    | 9.积极代表学院参与校级体育比赛,且为学院取得团体/个人校级荣誉者 (可与第5条同时加分) | 第一名+5分 第二名+4分 第三名+3分 第四至六名+2分 第七至八名+1分 (累计不超过10分) | 
   
    | 体育锻炼 | 1.受到校体委表彰(以文件为准) | +10分 | 
   
    | 2完成阳光长跑学校制订的目标 | +2分/学期 | 
   
    | 3.在体质健康测试、阳光长跑及其它体育活动中作弊被查实者 | -20分 | 
  
 
 备注:非上述列表内记实申报加减分材料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八条体育测评的相关说明
 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体育评价指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另行评价。经批准修读保健班的学生,最后体育测评成绩的评定需另行折算为班级平均体育测评分数,当班级平均体育测评分数超过70分,以70分计。
 
 第五章美育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目标
 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引导学生在美育中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增强文化自信。
 第二十条评价内容
 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实践
 第二十一条评价方式及结果
 美育评价=基本分60分+记实40分,上限100分。
 基本分实施达标制,符合下列4条为达标,给予基本分60分;但基本分如实计算,不符合第1-3项者,每项扣25分;最后一次综合素质评价时不符合第4项者基本分计0分。
 基本分达标需要符合以下4条: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注重传承特色文化印象,积极推进传统文化发展。
 2.积极参与学校文明礼仪、文明风采、美丽校园等建设。
 3.积极主动宣传校园文化,传承校园精神,践行校训,遵守校园文明公约。
 4.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必须修满2个学分公共艺术类课程,其中“书法鉴赏”(1学分)为必选课程。
 
 第二十二条美育评价日常记实考评指标
 
  
   
    | 项目 | 评价指标 | 分值标准 | 
   
    | 艺术审美体验 | 1.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雅艺术、浙江地方 戏等传统文化进校园(由校团委认定) | +10分 | 
   
    | 2.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 市级+5分/每人校级+2/每人院级+1/每人 | 
   
    | 艺术实践 | 1.参加大艺展、辩论、演讲、朗诵(包括经典诵读)、征文等艺术竞赛(主管部门主办) | 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校级+2分院级+1分 | 
   
    | 2.参加海内外人文艺术交流演出 | +10分 | 
   
    | 3.在报刊(应具有CN和ISSN刊号或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或校网首页、学校官方微信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或宣传学校的相关新闻的 | 国家级+15 省级+12 市级/校级+5分 | 
   
    | 4.组建(多个)艺术类社团或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学年,考核合格; 参加(多个)艺术类社团的成员,满一学年的 (合唱团、器乐团、舞蹈团、书法社等) | +2分(考核优秀+4分),累计不超过6分 +2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5.加入学院礼仪队、主持人队并正常参加活动 | +1分/学期 (由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 
   
    | 6.每学期在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10本及以上(以图书馆借阅信息为准) | +8分 (不足10本,不予加分) | 
   
    | 7.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汇演 (累计不超过15分/学年) | 省级+8分/次市级+5分/次 校级+3分/次院级+2分/次 | 
  
 
 备注:非上述列表内记实申报加减分材料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第六章劳动教育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目标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必要的劳动能力、发展基本的劳动思维、塑造优秀的劳动品质,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
 第二十四条评价内容
 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劳动能力、劳动品质、劳动成果
 第二十五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劳动教育评价=基本分60分+记实分40分,上限100分。
 基本分实施达标制,符合下列4条为达标,给予基本分60分;但基本分如实计算,不符合第1-3项者,每项扣25分;最后一次综合素质评价时不符合第4项者基本分计0分。
 基本分达标需要符合以下4条:
 1.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
 2.传承弘扬劳动精神。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养成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浙江精神。
 3.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积极参加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和大学生创业。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积累职业经验,提高在生产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4.在校期间须至少修满32学时劳动教育理论课程。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育评价日常记实考评指标
 
  
   
    | 项目 | 评价指标 | 分值标准 | 
   
    | 劳动教育 | 1.参加劳动教育、创新创业类相关的座谈会、专题讲座,以及劳动模范教育活动的 | +1分/人.次, 学期累计不超过5分 | 
   
    | 2.参加各类劳动主题教育活动考评合格 | +2分/次, 学期累计不超过5分 | 
   
    | 3.参加一对一学业帮扶活动,考评合格 | +2分 | 
   
    | 日常劳动 | 1.寝室张贴值日安排表 | +0.5分/人 | 
   
    | 2.寝室长每周组织大扫除(班级劳动委员每周日查实并记录) | +0.5分/人.次 (累计不超过4分) | 
   
    | 3.书院内务卫生检查中,周评取得优秀的,(根据书院检查成绩统计) 每月学工部抽查中,达到优秀的 | +2分/人.次 (累计不超过6分) +4分/人.次 (累计不超过12分) | 
   
    | 4.书院内务卫生检查中,周评为不合格的,(根据书院检查成绩统计) 每月学工部抽查中,不合格的 | -2分/人.次 -4分/人.次 | 
   
    | 5.在寝室使用违禁电器、使用明火或吸烟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 -5分/次 | 
   
    | 6.参与学院学生会组织的公共区域大扫除 | +1分/次 (累计不超过3分) | 
   
    | 7.实行垃圾分类,做好节能减排,有书院相关凭证者 | +1分/次 | 
   
    | 8.被评为文明寝室、内务卫生优秀寝室、最美寝室 | +5分/人.学期 | 
   
    | 创新实践 | 1.参加“互联网+”、“挑战杯”、“乡村振兴”、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 | +1分/次,学期累计不超过5分 | 
   
    | 2.自主创办注册公司(本人为注册法人)或入驻学校 众创空间项目(本人为项目负责人),并经审核正常运营的 | +15分/项,团队成员+3分/人 | 
   
    | 3.参加非教学安排自主实习实训实践、社会实践(7 天及以上)的(需提交证明材料,由学院团委认定),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出国(境)夏令营等活动 | +5分 | 
   
    | 4.参加文化创意等新型服务性劳动的(需提交证明材料,由学院团委认定) | +2分 学期累计不超过6分 | 
  
 
 备注:非上述列表内记实申报加减分材料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第七章发展评价
 第二十七条评价目标
 引导学生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提升创新与实践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陶冶审美情操,努力提升个人综合发展素养。
 第二十八条评价内容
 (一)创新与实践:学科竞赛、学术成果。学科竞赛包括:学校认定的A类、B类学科竞赛及其他专业类学科竞赛(包含各专业的技能竞赛,具体由学工领导小组认定);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项目及科研项目。
 (二)专业(职业)技能:获得大学外语四、六级、雅思、托福等各类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获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内的140项职业资格证书,在专业(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等。
 (三)实践服务:担任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的。
 (四)文体特长及其他:文体比赛,艺术类创作,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获奖的。
 第二十九条 评价方式及结果
 发展评价基础分30分,总分上限100分。
 第三十条发展评价的相关说明
 (一)所有学术成果均指评价期内学生以绍兴文理学院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方可计分。同一学术成果在校期间不得重复计分。
 
 (二)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国内学术期刊分级目录》执行,同一论文期刊发表并被收录者按最高值进行计分。
 (三)论文、专(编)著、专利、课题、创新创业与互联网+项目或作品等量化分值均指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且独立完成的得分;合作完成(2人及以上)的成果,排名第一的学生按权重0.8计分,排名第二、三者按0.4权重计分,排名第四及之后者按0.2权重计分。综述型论文加分按研究型论文的50%计。
 (四)获得证书的在当学期(学年)加分;获得更高一级的同一证书,加差额分,不进行重复加分。
 (五)同一科研课题在当学期、学年获得不同级别立项,不累计加分,按高一级立项计算。如该项目在第一学期已加分,在学年总评时,则按高一级项目计算。
 (六)除已备注的情况外,2-6人的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指标分值60%计算得分;7-15人的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指标分值的40%计算得分;16人以上的集体比赛项目,每人按指标分值的20%计算得分。
 第三十一条发展评价日常记实考评指标
 
  
   
    | 项目 | 评价 指标 | 分值标准 | 
   
    | 
 | 1.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 会认定的学科竞赛 | A类 | 级别 | 一等奖 (特等奖、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胜奖 |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0 | 
   
    | 省级 | 20 | 15 | 10 | 5 | 
   
    | 市/校级 | 10 | 8 | 5 | 2 | 
   
    | 院级 | 5 | 3 | 2 | 1 | 
  
 
 
 
  
   
    | 创新与实践 | 
 | B类 | 级别 | 一等奖 (特等奖、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胜奖 | 
   
    | 国家级 | 20 | 15 | 10 | 5 | 
   
    | 省级 | 10 | 8 | 5 | 2 | 
   
    | 市/校级 | 5 | 3 | 2 | 1 | 
   
    | 院级 | 2.5 | 1.5 | 1 | 0.5 | 
   
    | 2.发表学术论文 | A类 | I | Nature、Science、Cel1正刊中发表的论文,+100分 | 
   
    | Ⅱ | 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Cel1子刊、PNAS、《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中发表的论文,+80分 | 
   
    | Ⅲ | 南大版学科卓越期刊且属中科院I区期刊(SCI、 SSCI)、ZJU100期刊、社科院社会科学期刊目录顶级 期刊中发表的论文,+60分 | 
   
    | IV | NI期刊、中科院I区期刊(SCI、SSCI)、中国卓越 期刊领军期刊、浙大版权威学术期刊中发表的论文, +50分 | 
   
    | B类 | V | 中科院II区期刊(SCI、SSCI)、《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中发表的论文,+40分 | 
   
    | VI | 中科院III区期刊(SCI、SSCI)、A&HCI收录期刊、 中国卓越期刊重点期刊、浙大版国内一级期刊中发表 的论文,+30分 | 
   
    | VII | 中科院IV区期刊(SCI、SSCI)、EI(不包括EIpageone)收录期刊中发表的论文,+20分 | 
   
    | VIⅢ | 南大版CSSCI期刊(包括CSSCI集刊)、《浙江日报》 理论版中发表的论文,+15分 | 
   
    | IX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特色栏目论文或有省级以上项目支撑 的论文,+10分 | 
   
    | 其他公开发表 | +5分 | 
   
    | 3.出版学术论著 | 类型 | 独著 | 合著 | 主编 | 参编 | 
   
    | 浙大版国内一 级出版社出版 学术专著 | 60 | 40 | 48 | 32 | 
   
    | 学术专著 | 30 | 20 | 2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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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专著(古籍整理类)、学术译著、学术专著(不足15万字) | 20 | 16 | 16 | 10 | 
   
    | 4.获得授权专利 | 中国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 | +30分; +20分; +10分;+5分 | 
   
    | 5.主持科研立项 | 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 横向课题(仅限非毕业班学生) | +20分; +10分; +8分; +3分 +3-10分(根据项目经费,由学院设定) 立项时和结题时,主持人分别加50% | 
   
    | 专业(职业)技能 | 1.外语等级 | 英语等级证书 | 通过大学外语四级笔试(外语类专业通过大学外语八 级笔试;艺体类、高职类专业通过大学外语三级笔试) +4分 | 
   
    | 通过四级口语+2分 | 
   
    | 通过大学外语六级笔试(外语类专业通过大学外语十 级笔试;艺体类、高职类通过大学外语四级笔试) +6分 | 
   
    | 通过六级口语 +3分 | 
   
    | 雅思 | 成绩达6分,+3分;6.5分,+5分;7分,+10分 | 
   
    | 托福 | 成绩达90分,+3分;100分,+5分;110分,+10分 | 
   
    | 2.其他各类专业技能(水平)资格证书 | 省计算机三级及以上 | 二级+2分三级及以上+4分 | 
   
    | 普通话等级证书 | 二级乙等:+2分 二级甲等:+3分 一级乙等:+4分 一级甲等:+6分 | 
   
    | 其他《国家职业 资格目录》(人 社部发〔2017〕 68号)内的140 项职业资格证 书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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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参加除 学科竞 赛、文体 比赛(专 业组别) 以外的专 业(职业) 技能比赛 | 级别 | 一等奖(特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胜奖 | 
   
    | 国家级 | 20分 | 15分 | 10分 | 6分 | 
   
    | 省级 | 15分 | 10分 | 6分 | 4分 | 
   
    | 市/校级 | 8分 | 6分 | 4分 | 2分 | 
   
    | 院级 | 2.5 | 1.5 | 1 | 0.5 | 
   
    | 备注 | 体育竞赛中金奖即冠军,银奖即亚军和季军,铜奖即4-8名 | 
   
    | 实践服务 | 1.社会工作 | *此部分参照附件1.医学院学生干部加分细则 | 
   
    | 2.社会实践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省级+8分 市级+5分 校级+3分 院级+1分 | 
   
    | 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获奖者 | 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 市级+8分;校级+6分;院级+2分 | 
   
    | 文体特长及其(它 | 1.文体比赛(指非 专业学生参加本科教学部学 生科技创 新与竞赛 奖励范围 中所列举 的文体比 赛(非专业组别) 获奖的) | 级别 | 一等奖 (特等 奖、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胜奖 | 
   
    | 国家级 | 15分 | 10分 | 6分 | 4分 | 
   
    | 省级 | 8分 | 6分 | 4分 | 2分 | 
   
    | 市、校级 | 5分 | 3分 | 2.5分 | 1分 | 
   
    | 院级 | 2.5分 | 2分 | 1.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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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参展参演 | 美术、书法、设计创作作品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举办的几年一届全国综合性美术、书法作品展览 | +60分 | 
   
    | 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的国家层面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或中央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独立表演 | 
   
    | 中国音协、舞协主办的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相同作品只计1次) | 
   
    | 美术、书法、设计创作作品(含论文)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举办的几年一届的全国单项展览 | +30分 | 
   
    | 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主办的,或联合其他部委、艺委会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的独立表演 | 
   
    | 省级音协、舞协主办的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相同作品只计1次) | +15分 | 
   
    | 美术、设计创作作品入选浙江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省书协举办的几年一次的全省综合性美展、书展。 | 
   
    | 参加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省舞协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或省级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独立表演 | 
   
    | 3.个展 | 中国美协、书协主办的个人作品展(相同作品只计1次,美术作品20件以上,书法作品20件以上) | +50分 | 
   
    | 省级美协、书协主办的个人作品展(相同作品只计1次,美术作品20件以上,书法作品20件以上) | +20分 | 
   
    | 4.作品集 | 体现独创性、原创性和一定学术性正式出版的个人美术、设计作品专集(美术作品20件以上,书法作品20件以上) | +24分 | 
   
    | 以独创性、原创性和学术性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专辑(60分钟以上),或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个人专辑(60分钟以上) | 
   
    | 5.馆藏 | 作品被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国家级:+30分 省级:+10分 市级:+5分 | 
  
 
 
 
  
   
    | 
 | 6.参加其他文体活动获奖 | 国家级:+10分省级:+8分 厅市级:+5分 校级:+3分 院级:+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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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新闻稿 件等被学 校、学院 主页、绍 医青春录 用 (自主投稿) | +1分/篇(最高+3分) | 
  
 
 备注:
 (1)小语种等级证书参照英语等级证书标准加分。
 (2)资格证书只能获得当学年加分。
 (3)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按优秀等级不超过50%的比例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的两项计分。
 (4)所有获奖证书均以当学年为准,且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一内容的作品以最高获奖级别为准,不重复加分。预赛、初赛 获奖降一级加分,决赛获奖按对应级别加分,预赛决赛同时获奖,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参加即可获奖的比赛可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比赛含金量降级加分。
 (5)各专业类学科竞赛未列入学校A、B类管理的参照B类执行,具体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6)非上述列表内记实申报加减分材料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认定。
 
 第八章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班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院、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学生科科长、辅导员、学生干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3.对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核算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反馈给学生,听取意见,接受申诉;
 5.审定、上报评价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以及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核和确认班级同学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
 4.指定专人(原则上为团支书)负责做好班级日常记实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通过学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一)个人填报。学生在学工管理系统填报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数据,并上传证明材料。
 
 (二)个人确认。学生在学工管理系统确认系统自动读取的数据以及个人填报数据。
 (三)班级审议。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对学生填报的数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议。个人根据审议结果,对系统填报内容进行修正。
 (四)学院审核。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实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适用于医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十七条 所填写的加分项获得时间为上一学期(学年)开学后至本学期(学年)开学前(不同年级按本年级学期时间为准)。
 
附件1
医学院学生干部加分细则(每学年)
*身兼多职时,取最高两项加分,适用于医学院全体学生。
 
  
   | 寝室岗位加分细则 | 
  
   | 岗位 | 寝室长 | 层长 | 楼长 | 文明巡查员 | 
  
   | 优秀(学年) | +2 | +2 | +2 | +1 | 
  
   | 合格(学年) | +1 | +1 | +1 | +0.5 | 
 
 
  
   | 社团岗位加分细则 | 
  
   | 星级社团 | 岗位 | 社长 | 副社长 | 干事 | 
  
   | 五星社团 | 优秀(学年) | +4 | +3 | +2 | 
  
   | 合格(学年) | +2 | +1.5 | +1 | 
  
   | 四星、三星社团 | 优秀(学年) | +3 | +2 | +1 | 
  
   | 合格(学年) | +2 | +1 | +0.5 | 
 
 
  
   | 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岗位加分细则 | 
  
   | 岗位 | 干事 | 副部长 | 部长 | 主席团 | 辅导员助理 | 
  
   | 优秀(学年) | +2 | +5 | +6 | +8 | +5 | 
  
   | 合格(学年) | +1 | +3 | +4 | +6 | +3 | 
 
 
  
   | 班级岗位加分细则 | 
  
   | 岗位 | 班长 | 团支书 | 副班长 | 学委 | 安信委员 | 其他班委 | 
  
   | 优秀(学年) | +7 | +7 | +5 | +5 | +4 | +3 | 
  
   | 合格(学年) | +4 | +4 | +3 | +3 | +2 | +1 | 
 
 
  
   | 医学院党员之家岗位加分细则 | 
  
   | 岗位 | 干事 | 副部长 | 部长 | 副主任 | 主任 | 党建联系人 | 
  
   | 优秀(学年) | +2 | +3 | +5 | +5 | +6 | +5 | 
  
   | 合格(学年) | +1 | +1 | +3 | +3 | +4 | +3 | 
 
 
  
   | 其他组织学生干部岗位加分细则 | 
  
   | 岗位 | 干事 | 副部长 | 部长 | 主席团 | 
  
   | 优秀(学年) | +2 | +4 | +5 | +7 | 
  
   | 合格(学年) | +1 | +2 | +3 | +4 | 
  
   | *其他组织指:如阳明书院、校自管会、体联、大传、校科协、校青协、心联、创协等组织 | 
 
注:最终解释权归医学院团委学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