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要求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注册的本科生;
2.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或行使民政工作职能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三条 经济困难生分档管理
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反映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分确定排名,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依据困难程度及其它综合情况,经济困难学生分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第四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及评定办法
1.各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
3.父母生病(无劳动能力)的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来自灾区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考虑。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下岗(失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的学生;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无固定收入。
(3)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奢侈品的;
4.在校外租房(特殊原因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场所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二、各档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在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经济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向学院提出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表》和《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同时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三级困难证明,材料由学院保存;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此项工作,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新生只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开展认定工作,不需填写上交《绍兴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的新生可以直接评定为经济困难生。
2.个人自评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由申请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就一学年内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各方面表现作出自我评价。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定
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班委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普通同学代表(未申请经济困难的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7人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小组对该学生一学年来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
4.学院评定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个人自评及班级评定情况,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
5.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对于因主观人为因素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列入困难生认定之列。
6.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公示后的复议期内,学院对收到的意见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做出相应调整。
8.确定最终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档名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获得资助权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各类困难生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性减免学费、各类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我校、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5.积极参加学校的义工活动,每学年参与义工时间不少于50小时。
第七条 申请困难生资格认定的管理
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校纪处分:
1.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资料中弄虚作假;
2.违反国家及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3.拒绝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4.拒绝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义工工作;
5.主观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不能修满应修学分的60%,受到学业预警;
6.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7.购买并使用高档消费品、奢侈品;
8.享受学校各项困难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9.恶意欠费。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1.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2.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医学院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