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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09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15〕218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促进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规定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使教师获得综合性的教学反馈信息,以便及时改进教学,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同时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二、评价对象和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专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课程的全体任课教师。

    三、组织机构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统一指导下,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教学秘书和辅导员。

    四、评价指标体系

    各学院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制订本部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领导小组组成、评价过程、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结果的反馈形式等要素。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学生评教成绩在综合测评成绩中不低于50%。

    学生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所有进入本专科课表的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评教”。“学评教”办法以《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教〔2014〕35号)为依据。

    同行和专家评教采用《绍兴文理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评教是基层学术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校院两级督导、学院领导或学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开展评教。

    五、评价程序

    每学期第12周—16周,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评教,教务处把学生对本学期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网上评价成绩反馈给各学院,行政人员、外聘教师的评教成绩反馈给课程所属部门。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学院对本学院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由多主体评价成绩组成),并按20%、40%、30%、10%(Z4+Z5)的比例作出Z1、Z2、Z3、Z4、Z5定级。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等情况者,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为Z5。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学院将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连同评价实施方案按规定格式报教务处,未参加综合测评的教师及原因应以备注形式加以说明。

    综合测评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将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以适当方式将评教结果告知被评价教师本人。教师有权对评价结论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六、结论使用

    (一)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是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将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后10%者列为重点考核对象,应加大听课、评课、教学诊断等帮扶力度。

    (三)基层学术组织作为基层教学组织,必须针对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情况,组织开展以教学反思为主题的教研活动,研讨、解决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学评教”后10%的职员岗教师,至少暂停开课资格一学年,重新开课前开课学院必须对其教学能力进行测评认定。对连续三学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后10%的专任教师,必须停课一年安排教学进修培训,以提高教学能力;对于确实不适合继续任教的,做转岗处理。

    七、本办法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自2015学年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07]154号)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campus.usx.edu.cn/program/shousuo/disp.asp?id=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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