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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07-09-10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07〕10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4.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四)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五)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乙等)。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3或第4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二)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艺体类学生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合格)且全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

(三)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

(四)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位一般不予补授。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学院学位评审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每年五月份提出本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计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第二天将准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天,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绍学院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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