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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6-30    点击次数:

绍学院发〔2015〕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及时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后果自负。

第二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本科专业的学制一般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医学类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其它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选择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申请应于前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方式修读。

第十一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依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应于当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期插班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可获得学分,未达到80分,则需重修该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军训、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修读课程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必须完成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实验、上机等操作、练习项目,否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已证明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为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设立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其中创新学分可按规定抵充部分课程学分。具体学分认定和抵充办法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 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实验、实习、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

1.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绩点

五级制

绩点

95~100

90~94

4.5

4

4

85~89

80~84

3.5

3

3

75~79

70~74

2.5

2

2

65~69

60~64

1.5

1

及格

1

59分及以下

0

不及格

0

2.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不予以补考: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3.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4.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

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1.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2.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务部门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3.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补考:

1.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

2.取消考试资格;

3.违反考试纪律;

4.未办理缓考手续;

5.重修考试不及格;

6.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补考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予缓考,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1.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课程补考不计平时成绩,补考合格后课程绩点均计为“1”;

3.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4.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计为“0”分并加以注明;

5.旷考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并加以注明;

6.免修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记载;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下的,计为不及格。

7.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交流(交换)学习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学分认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

3.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2.拟作退学处理的;

3.二次转专业、转学或已获准转专业但自愿放弃的;

4.部分专门招生方式入校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专业课程按照要求进行补修。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为转专业学生确定应补修的课程,补修可按照重修方式进行。

2.学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健康状况由学校医务室审核是否适合在校学习并提出相关意见,由专业所在学院对其学习能力进行测试并根据专业容纳条件提出能否转入意见,并由教务处、招生监督部门联合对其转学理由、高考成绩、思想表现、原校成绩等进行审核把关后共同提出是否同意转入的初步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及转学前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参照转专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需暂停学业,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应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五周的;

2.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五周的;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可劝其休学或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编入下一年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在每学期初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校对未达到学业要求的,作如下处理:

学生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中,必修课、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10学分及以上、20学分以下的,给予学业预警;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的,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非毕业当学期,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的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

2.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或者复学申请未批准;

3.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五周;

4.累计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编入下一年级、保留学籍)时间超过3年;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6.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

8.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包括体能测试)均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其总学分数,准于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发放分别在每年的6月及12月各办理一次。

第四十八条符合毕业条件,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组织一次。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制视同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第五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而中途退学、学习期满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登报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编入下一年级、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15级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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