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文理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已经202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学风,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具体原则是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和集体奖:
奖项名称 |
奖金额 |
评选比例 |
评选方式 |
奖学 |
综合奖 |
一等奖学金 |
2500元 |
2.5%, ≥1人/行 政班 |
每学年评选金 |
二等奖学金 |
1000元 |
5% |
三等奖学金 |
500元 |
7% |
奖项名称 |
奖金额 |
评选比例 |
评选方式 |
|
单项奖 |
道德风尚奖 |
150元 |
20% |
每学年评选 |
学习优秀奖 |
创新劳动奖 |
优秀干部奖 |
社会实践奖 |
文体优秀奖 |
考研奖学金 |
1000元 |
参加国家 硕士研究 生入学统 一考试并 被录取者 及被国 (境)外院 校录取者 实际人数 |
每年5月 |
先进 个人 |
十佳大学生 |
3000元 |
10名 |
每学年评选 |
优秀毕业生 |
奖品 |
15% |
每年11月 |
优秀学生干部 |
奖品 |
5% |
先进 集体 |
先进班集体 |
另定 |
10% |
每学年评选 |
优秀学风班 |
另定 |
20% |
注:国家及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团体在我校设置的奖学金(如卓越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评奖条件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1.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毕业学年每学年评比一次。
2.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恪守学术道德。
3.转专业学生在评比学年第二学期所在班级参评;校际交换生在原班级参与评比。
第六条 十佳大学生评奖条件为:
1.本学年获得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包括符合一等奖评选条件者)或校级以上相当荣誉称号;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文体活动或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上述条件由学生申报,学院和学校认定。
第七条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奖条件:
1.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两学期德育评价均为优秀,综合评价班级前1/2;
2.综合一等奖学金智育评价班级前1/5位,综合二等奖学金智育评价班级前1/4位,综合三等奖学金智育评价班级前1/3位;学年中完成转专业的原则上要求第二学期智育成绩达到转入班级前1/4。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多者优先:
(1)综合评价位列班级前1/5位;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由学院认定);
(3)体育比赛前三名(省级及以上,或破校纪录者);
(4)通过英语六级(本科),英语四级(艺术类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或专业英语八级,专业日语能力一级者;
(5)获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者(前三名);
(6)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
(7)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由学院认定);
上述条件由学生申报,学院和学校认定。
4.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本学年不得评定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年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凡德育评价良好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评:
1.道德风尚奖:思想品行端正,受到同学一致认可,德育评价班级前1/4者;或有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到通报表扬,或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活动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直接评为道德风尚奖。
2.学习优秀奖:智育评价班级前1/4者,一学期无旷课记录:
(1)通过英语六级(本科),英语四级(艺术类本科及专科、高职学生),专业英语八级,专业日语能力一级者;
(2)获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者(重点,前三名);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
(4)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由学院认定)。
3.创新劳动奖:在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一定的业绩,或有科研项目列入校级项目者。有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者(重点,前三名),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可直接评为创新劳动奖。
4.优秀干部奖: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考核优秀,师生满意度较高或被学校相关部门授予各类优秀称号者。
5.社会实践奖:在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中,取得一定成绩;或被评为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者。
6.文体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内外各类文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评价班级前1/2,或在校内外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 考研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加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学生;
5.申请国(境)外院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的学生。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基础名额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德育测评至少获三次优秀(专升本学生至少一次、专科学生至少两次),无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录。
2.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课程因不合格存在重修记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三学年总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2位;本科生外语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笔试)425分及以上水平(专科、艺术及体育类本科生、中本一体化达到三级及格及以上水平,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英语四级及格及以上水平)或日语达到四级(JLPT3级);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3.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或者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和一次单项奖学金,专升
本在校期间获得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专指校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省(市)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市)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二)直评名额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录。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三学年总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2位;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
3.在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等省级及以上A类学科竞赛中荣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国家级为三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者取前三名)。
4.有B类学科竞赛纳入直评的二级学院,直评名额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含A类竞赛直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适用的评选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曾担任过校、院、班主要学生干部(一学年及以上),师生满意度较高。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德育测评至少获三次优秀(专升本学生至少一次、专科学生至少两次),无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录。
3.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无课程因不合格存在重
修记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三学年总评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2/3位;达到《大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优秀干部奖或校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
4.凡获全国、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在符合毕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占名额直接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学生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思想上积极上进,多数学生申请入党;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班级学生无违纪行为;能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成效明显;
2.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对班级管理规范,班、团干部以身作则、齐心协力,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班级凝聚力强;
3.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学年内随机抽查到课率在98%以上,重视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并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班级同学各方面的能力素质;
4.自觉开展寝室文明建设,寝室内务卫生优秀率60%以上,无内务卫生不合格寝室;班级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全班体育达标率100%。
第十三条优秀学风班评选条件:
1.班主任能积极组织政治、专业和其它学习活动;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
2.班级同学学习刻苦,学风优良,学生科研氛围浓厚,有科研成果;英语、计算机通过率达到一定水平;
3.课堂秩序良好,学年随机抽查到课率在98%以上;
4.遵守校纪,学年内学生无考试作弊记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5-11人组成。
第十五条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基础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评比条件,由各学院评审小组推荐,也可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推荐,报学生处审核评选,并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各班公布的学生综合评价成绩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和学院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发布公布。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奖项设置原则上为4-6项,每一个奖项名额不作平均分配,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自行选择评奖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根据评选比例,组织推荐评比,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九条考研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学院评审小组推荐,报学生处审核评选,并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初选名单,报校学生处审核,经校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风班的评审,由各学院根据评比条件组织班级总结申报,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处审核,报校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择优推荐参评浙江省或全国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优秀学生”称号,颁发证书、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综合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考研奖学金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综合奖及以上奖励只发给其中最高奖的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一般不予兼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一般不予兼得;考研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二十七条学校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绍学院发〔2023〕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