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组织部、编委办、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省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16日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与成长锻炼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完善公开招聘方式
实施2013年至2015年公开招聘万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招聘、分散招聘、专场招聘、院校招聘等多种形式,拓展招聘渠道,加大招聘力度。创新公开招聘办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逐步取消户籍限制,适当放宽招聘对象范围、年龄等限制,大力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对紧缺专业岗位可适当放宽最低开考比例,经批准可按符合条件的实际报考人数组织考试。对到边远山区海岛等地区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可经直接考核后予以聘用。对要求招聘具备执业资格毕业生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可主要通过技能测试方式招聘。经公开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对于享受学费代偿等优惠政策的人员,服务期不少于5年(不包括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时间)。
二、优化人员编制管理
认真落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编制使用计划,科学有序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编制,留出足够比例用于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安排适当比例人员专门用于对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实施学费代偿办法
参照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相关政策,对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取得执业资格的最低年限和服务期限后,实施学费代偿办法,由用人地财政按照一定标准补偿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贴。学费代偿标准不低于每名本科生4.6万元、专科生2.6万元,其中毕业到岗后补助40%,服务期满后补助60%,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岗位培训制度
对新招聘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专业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先安排参加全省统一的系统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包括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鼓励和支持在基层工作的医学毕业生参加岗位教育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保障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及补贴等待遇。探索县级医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对在基层工作的医学毕业生的“导师帮带制度”。
五、落实职称倾斜措施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规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独确定省定合格标准;继续贯彻城乡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在学历、论文、计算机、英语等方面不同于城市医院的评价标准,评审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实施一定倾斜照顾等政策措施。
六、促进职业成长发展
在基层工作特别是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表现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工作一定年限后优先交流到条件较好的地区工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时,除部分紧缺专业岗位外,要优先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中选调。重点培养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秀基层卫生人才成为业务骨干,积极选拔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充实到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七、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对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实行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1级薪级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加强绩效考核工作,鼓励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根据考核结果,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改善基层卫生人才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毕业生周转房或落实住房补助,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交通等实际困难。
八、加强基层医学人才培养
优化基层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深化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战略,着力于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的重点突破,进一步加大实用型、紧缺型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医学院校学科专业设置,按需扩大培养规模,拓展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历层次,提高培养质量。
九、建立下基层工作长效机制
贯彻国家确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县级及以上医院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施到基层服务不少于2年的制度,逐步建立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锻炼与职业成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周转房等保障措施,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基层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广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成才、为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荣誉感、成就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各地人才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意见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城乡卫生统筹发展。要建立引导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组织、编办、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