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医〔2014〕36号
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实施方案
(试行)
为扩大学生视野,提高专业培养质量,拓宽就业渠道,培养国际化人才,经研究决定,学院设立专项经费,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无不合格记录,无纪律处分记录。
(二)身体健康,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重修课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学年总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2位;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已通过英语四、六级者优先。
二、申报、选拔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提交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会同相关科室部门,审核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员进行排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拟推荐人选,上报学校外事处。
三、名额与资助额度
(一)3个月及以上的交换生:主要面向护理学专业学生,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10人。学院将根据对方学校的总费用情况(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资助50%,以发票形式报销,最高资助额度每人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短期交流生:面向所有专业学生,原则上每年资助不超过15人。学院将根据对方学校的总费用情况(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资助30%,以发票形式报销,最高资助额度每人不超过人民币0.7万元。
(三)可同时申请交换生和交流生,但每人总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万元。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学校“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专项资助”。
四、考核与管理
(一)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
(二)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班主任老师的有效联系,有关事宜须与学院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联系和沟通。
(三)定期汇报学习情况,回国后提交相应的学习证明、材料、总结等。
(四)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须获得修读课程的学分。
(五)学生如中途放弃项目,学院已支付的相关费用须全额返还。
五、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1.根据学校文件,交换生按照选课方案在国(境)外高校所获得的学分整体认定为该学生该学期(学年)在我校应获得的学分。如未按选课方案修读或有课程不及格,则不予整体认定。交流生每个项目可申请认定为素能拓展学分。
2.课程学分认定程序:第一步,学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在国(境)外高校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以及校方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第二步,外事处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第三步,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审定可认定的课程学分;第四步,教务处终审。
3.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的各课成绩以平均分的形式整体转换成我校成绩。成绩转换一般按下列标准执行:
国(境)外高校
学习成绩 |
我校成绩
(百分制) |
我校成绩
(五级制) |
5 |
100 |
优 |
A+,A, |
95 |
A-,4.5 |
90 |
B+,B |
85 |
良 |
B-,4 |
80 |
C+,C |
75 |
中 |
C-,3.5 |
70 |
D+,D |
65 |
及格 |
D-,3 |
60 |
F,2 |
50 |
不及格 |
五、附则
(一)其他规定按照学校文件《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4〕40号)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由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医学院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