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困难补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补助包括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减轻研究生本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章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补助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研究生1000元/生·年。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对于研究生临时出现的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又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
2.家庭经济困难,遇到突发性事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
3.进校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生活用品。
第九条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临时困难补助为500-1000元/生·年。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
第十条凡符合临时困难补助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补助标准的,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研究生的困难补助应坚持助学帮困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获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可以承担一定的“三助”岗位工作或其它力所能及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3.学习不求上进者;
4.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休学、延长学制者。
第十三条在申请及评定工作中,应公正合理,凡弄虚作假与徇私舞弊者,取消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困难补助之后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10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