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武〔2010〕1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0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精神,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4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2010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2010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认识大规模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成才、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专门成立绍兴文理学院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唐和祥
副组长:杜坤林
成 员:朱智和、石旭明、冯光明、袁油迪,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书记
办公室设在人武部。
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2010年的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相关政策,迅速、广泛进行动员,要落实到每一个符合条件、有意向参加预征的毕业生。具体条件与优惠政策如下:
1.预征条件:
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3周岁;男性;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规定执行,其中视力标准右眼裸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视力不低于4.5;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2.优惠政策:
除享受服义务兵役所享受的优待金、安置费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由中央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二是入伍之后,在部队享受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提拔使用。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三是退役后,可以享受考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三年内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另外,考虑到部分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要重新就业,教育部决定,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在退役后一年内,通过自主择业方式落实工作,视同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教育系统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精心组织,逐项落实预征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按照预征工作的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
1.根据教育部规定,每年5月的一周(今年为5月10日至16日,今后为每年的第二周)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周”(简称“预征工作周”)。根据“预征工作周”的任务和要求,学校将在“预征工作周”期间举办一次现役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和一次政策咨询活动,每个学院开展一次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每个毕业生都能获知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政策。
各学院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落实好预征报名工作,并把好预征政审关,把思想觉悟高、身体素质好、学习成绩优秀、积极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确定为预征对象;由学院在5月25日前将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同学名单(包括学院、班级、姓名、籍贯及联系长/短方式)汇总报到校人武部办公室。
2.5月26日至6月15日,由人武部组织预征对象登陆预征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预征登记表》、《补偿代偿申请表》)。
3.6月30日前,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毕业资格、享受补偿代偿条件和具体金额等信息进行预审,完成网上信息审核和确认;配合县级兵役机关组织做好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把签字盖章后的《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并将以上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4.10月31日前,学校提醒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应征时提交《预征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兵役机关开展征集活动。
没有进行预征登记的毕业生,需要报名应征可以回校补办相关手续;
5.2011年1月15日前,县级兵役机关将入伍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代偿申请表》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通过机要渠道将材料寄送给学校。
6.2011年2月后,学校对入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复核,将《补偿代偿申请表》盖章后送省资助中心;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后开展补偿代偿后续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和代偿的国家助学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2.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应征入伍服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3.其余未尽事项由校人武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341839,联系人:潘老师。
校人武部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