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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学年学生处分解除工作的通知

2011年05月16日 00:00  点击:[]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帮助受处分学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开展2010学年学生处分解除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解除对象

2011届毕业生中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条件

申请者必须有进步或立功表现,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能得到广大师生认可。

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满6个月的不得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解除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解除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撰写思想汇报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态度,取得的成绩和进步表现,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提出意见;

(三)学院组织人员对申请解除者进行考察(附上同学的评价意见及考察材料);

(四)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向全体同学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

(五)学院将申请解除材料汇总后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其中考试作弊的处分解除申请材料交教务处(行政楼321老师),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其他处分解除申请材料交学生工作部(处)(行政楼532老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

(六)学校发文。

四、解除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520日前学生申请、学院调查、公示;

第二阶段:523日前学院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525日前学校发文。

五、解除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毕业生处分解除工作的宣传,确保每一位毕业生了解处分解除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注重教育过程,坚持标准,严格要求,防止“走过场”,确保处分解除工作取得实际的教育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受处分学生,重视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帮教工作。

六、关于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工作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察,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工作参照上述解除处分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终止留校察看期申请表

2.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及终止留校察看

期情况学生汇总表

学生工作部(处)

年五月十六日

报:唐和祥副书记,华小洋副校长


1. 关于做好2010学年学生处分解除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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