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l.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工作方法,擅自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3.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4.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仪器设备、器材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用、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6.专人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器材,因保管不善(存放处未加保险措施,存放在不应存放的处所,保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仪器设备失窃。
第三条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向校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并迅速组织查找。查无下落的,由保卫处、所在部门与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事故的性质与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仪器损坏与丢失,均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失报损申批表”(一式四联),查明原因,做出结论,由院(系)领导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属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赔偿规定:
l.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可只赔偿修理费,造成计算机软件故障,按诊断、修复所需时数,核计赔偿修理费数额。
2.修理后,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赔偿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性能下降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3.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使用期一年以内的按原值的80-90%计赔;二至五年的按原值的60-80%计赔;五年以上的按原值20-60%计赔)。
4.多人为事故责任者,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5.仪器设备的报损,按照绍兴文理学院设备报损报废制度执行。
第六条 确定赔偿后,设备主管部门将处理单一份送计财处,一份送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计财处缴款,当事人缴款后应将收据交设备主管部门复印。赔偿费转入使用部门仪器设备经费。另两份处理单与赔款收据复印件分别由设备主管部门与有关院(系)一并作为销帐凭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