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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5日 15:30    点击次数:

    绍兴文理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试剂、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以及沾染上述废物的玻璃器皿、试剂瓶和操作器具。

    1.2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

    二、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2.1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在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2.2对使用量小的化学试剂、药品,要求各实验室之间共享使用,尽可能减少试剂和药品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2.3各实验室和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查、登记,实验室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2.4对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和管制化学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领用、使用、保管等信息。

    2.5使用易挥发化学品的实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废气必须经中和、吸附等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2.6实验室多余试剂应定期清理,提交多余试剂清单,交到试剂库房,由实验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2.7各有污染源的相关实验室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确保有效实施。

    三、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

    3.1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及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器具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2实验室废液应根据其中主要有毒有害成分的品种与理化性质分类收集,并在收集桶上明确标示。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存放于实验室内较阴凉的位置。

    3.3进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须在《化学废弃物记录本》上登记,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3.4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废弃物不得混装。

    3.5收集的废液暂时在实验室指定位置集中存放,视存量情况,派专人适时与主管部门联系,集中进行处理。

    3.6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已经变质的化学品,应及时与库房联系回收,废弃剧毒化学品应填写《废弃剧毒试剂登记表》,统一交到试剂库房,并集中进行处理。

    3.7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器皿(包括损毁玻璃器皿、空试剂瓶)、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集中回收处理。

    3.8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学校指定(保卫处、公事处、教务处)代表学校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废弃物的运输处理协议,并由其定期收运处理。禁止实验室私自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

    3.9学校每年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废物处理协议,落实专项经费。

    3.10提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对实验室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酸、碱、无机废液(如盐酸、氢氧化钠等)可经适当中和、充分稀释,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3.11鼓励实验室自行对废液进行安全无害的浓缩处理,自行提纯回收有机溶剂再利用,成效显著者将给予奖励。

    3.12生物、医学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毁形分类管理,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四、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管理

    4.1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由学院报告学校,进行调查处理。

       4.2发生污染事故的实验室,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五、其他

    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2本办法由(公共事业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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